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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皮肤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 文章出处: 江门市皮肤医院 作者: 更新时间: 12-11 ]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检验试剂、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检验试剂、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检验试剂、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医院工作人员在接待药品检验试剂、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软件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商业推广的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院推销活动、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宣传、推广、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等人员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职责分工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管理责任,各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对本科室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落实相关工作),纪检小组负监督责任。

三、备案资料

(一)当前与我院有业务来往的医药代表,应在医院药品、检验试剂、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相应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统一管理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相关职能科室及时梳理当前与我单位有业务来往的医药代表,一一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登记备案表(附件1)及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1.药品、检验试剂、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4.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2)

(二)其他医药代表如需到我院进行相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登记预约:

1.药品、检验试剂、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2);

4.药品、检验试剂、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或宣传资料。

所有医药代表来院公务时,均需提前进行预约登记,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来院开展相关业务,严禁未预约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业务活动。

四、接待程序和方式

(一)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江门市皮肤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3)连同需提交的资料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相应的职能科室邮箱(附件4)进行来院预约登记。未能按要求提交资料的不进行预约登记,本院概不接待

(二)接待审批

相应的责任科室收到预约后,审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后确定是否接待;确定接待后打印《江门市皮肤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分管领导与责任科室负责人根预约来院事由确定接待人员。预约经审批同意后,要在接待日前5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三)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1.时间: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二下午3:00-5:00接待(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地点:医院五会议室(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

3.接待部门及人员:医务、护理部、药剂科、总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本部门分管范围的相关接待工作,可邀请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医院纪检人员全程监督。

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的,应征求相关职能科室、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四)接待方式

由医务、护理部、药剂科、总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收集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新设备、新技术、专科药等信息介绍;必要时可安排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

(五)规范接待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

3.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附件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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